問: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(qū)不得從事什么活動?
詳解:《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》第十五條 市、縣政府應當劃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(qū),并設立警示標志。安全保護區(qū)內(nèi)不得從事下列活動:
(一)建造建筑物、構(gòu)筑物;
(二)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;
(三)打樁或者頂進作業(yè);
(四)埋設線桿,種植深根樹木;
(五)堆放有毒有害、易燃易爆的物質(zhì);
(六)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動。
因城市建設需求,經(jīng)本級政府批準,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(qū)內(nèi)施工的,應當確保供水設施安全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,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,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;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,應當依法賠償。
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壓、改裝、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。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、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,建設單位應當報經(jīng)本級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,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。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單位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補救措施,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,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,應當依法賠償。